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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的話
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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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如下:
  一、 為提升牙醫師對於人工植體及相關專業智識與臨床醫療操作能力。
  二、 培育系統性牙科醫療評估之正確觀念。
  三、 推動全人牙醫教學訓練之養成教育。
  四、 逐步擴展國際接軌及醫療學術交流途徑。
  五、 期能為全民口腔健康守護者並以提升牙醫醫療服務品質為己任。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管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籍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導入系統性牙科整體醫療觀念並鼓勵人工植體學相關智識及各類牙醫材料之學術論文發展及研究工作。
  二、 舉辦臨床醫學暨人工植體等牙科相關學術主題演講或臨床案例之專題討論會議。
  三、 推動各區域人工植體學術研究團體之設立,並逐步建置各區域之協同合作機制。
  四、 促進國內外同質性學術組織學術交流與互相認證等相關事宜。
  五、 逐年規劃建置全國跨區域之人工植體牙醫醫療互助網絡與共同採購系統。
  六、 充分配合各級政府對於人工植體相關知識宣導及其他委辦任務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ㄧ、一般會員: 凡取得中華民國台灣之牙醫師執業資格,具件向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
  二、相關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具件向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
  三、學生會員: 凡國內外大專以上牙醫科系(或相關科系)學歷之現職學生,或尚未取得本國牙醫師證書之牙醫學系畢業生者,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件向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學生會員資格喪失後,得經審核轉為本會一般或相關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各項經費與活動支出之人員或團體均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本會所有會員資格之制定、審查與變更等相關事務,均委由理事會辦理之。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相關會員、學生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與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議決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職權如下:
ㄧ、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一、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況分別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遞補之。
  二、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以利會務運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如下:
ㄧ、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業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任一者,應即解職:
ㄧ、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且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職權與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章程則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遴聘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其議題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並於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前完成提案,附隨議題內容與附件公告會員周知。會員如遇特殊狀況,得於會員大會提出臨時動議。每項臨時動議提案須獲20人(含)以上會員連署簽名,並於臨時動議議程開始前向大會秘書處提出討論議程及檢附相關資料,大會得保留審查提案之權力。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由理事長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可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受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之合法會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正式議題內容須於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前提案,且應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以下分為三類:
一般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伍仟元。
相關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參仟元。
學生會員繳納金額為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每年收取一次,以下分為兩類:
一般會員與相關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參仟元。
學生會員繳納金額為壹仟元。
  三、 團體會員會費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清算後之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7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0年08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0016676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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